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企业开展无船承运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本文梳理全国通用的办理依据、备案条件、所需材料与办理流程,供企业参考。
一、办理依据(现行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历经修订,2025年9月28日第五次修订,国务院令第8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已无需办理提单登记、无需交纳保证金,改为备案制管理。
二、备案条件与主体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境外注册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备案材料(信息项)
| 信息项 | 说明 |
|---|---|
| 企业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全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电话等 |
四、办理流程
- 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wtis.mot.gov.cn)填报备案信息。
- 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境外注册企业可任选业务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 备案完成后,登录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办理运价备案(详见下方延伸阅读)。
- 企业名称、迁移、歇业、终止经营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或终止经营备案。
常见问题
无船承运还需要交保证金吗?
不需要。原提单登记与保证金制度已取消,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改为备案制管理,无需交纳保证金。
无船承运备案和运价备案是一回事吗?
不是。无船承运备案是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主体信息;运价备案是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备案具体运价,两者都需要办理。
在哪些部门办理?
经营主体备案向注册所在地或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运价备案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办理。
备案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应规范签发提单、按备案运价执行、合规经营,并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经营备案。
延伸阅读
温馨提示
本文所述办理依据与流程,梳理自公开法规与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仅供企业了解办理框架参考。具体申请材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限与收费标准,以企业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主管部门的现行公示为准。各地政务系统可能与全国统一平台存在衔接差异,办理前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再次核实,或向专业服务机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