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完成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后,即取得以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资格。但备案完成并不等于可以立即对外开展全部业务,还需同步完成运价备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等配套动作。本文说明备案后的业务开展要点,供全国企业参考。
办理依据
《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817号)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取得提单编号;《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细化备案与提单管理要求;运价应按规定格式备案(条例第十四条,受理机构为上海航运交易所,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0号)。保证金制度已改为告知承诺制(交办水函〔2019〕681号)。备案后需同步完成的动作
- 运价备案:班轮与无船承运运价均需备案,未备案不得对外公布、执行。
- 取得并使用经备案的提单格式(House B/L)。
- 与托运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或提单条款。
- 在实际承运人处订舱,完成拼箱、分拨等操作。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对货主而言,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收取全程运费、对运输全程负责;对实际承运人(船公司)而言,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这种“两面性”决定了其责任边界,也是其区别于纯货运代理的核心特征。
能否签发提单
可以。无船承运人可签发自己的提单(House B/L / 运输单证),这是其区别于纯货运代理的核心标志之一。
常见问题
无船承运备案后是否还要交保证金?
自交办水函〔2019〕681号起,保证金制度改为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交承诺书即可,不再实际缴纳保证金;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公示为准。
备案完成后多久可以开展业务?
备案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后即可开展;但对外公布运价前须先完成运价备案,二者应配套进行。
无船承运和货代的责任有何不同?
无船承运人对货主是承运人、承担全程责任;货代通常是代理人,按代理过错担责。详见《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