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均需在市场主体登记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办理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许可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2021年3月1日施行):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遵守该规定的要求。
许可与备案的边界
| 业务类型 | 管理方式 | 说明 |
|---|---|---|
| 职业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居间介绍) | 行政许可(许可证) | 须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就业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测评、培训、服务外包等 | 备案 | 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一般办理条件
-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管理制度;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 有不少于规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清单(以属地公示为准)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副本);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 机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流程
- 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人力资源服务或职业中介相关条目;
- 场地与人员准备:落实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与专职人员;
- 提交申请: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 审查决定: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后续备案:开展备案类业务的,自开展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
经营合规要点
- 不得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 不得以招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
- 依法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 从事网络招聘的,还应遵守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对用人单位资质进行核验。
常见问题
许可证和备案有什么不同?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要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而信息收集发布、管理咨询、培训、服务外包等业务属于备案管理,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即可。两者适用业务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设立分公司需要单独办证吗?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支机构的业务衔接以属地规定为准,建议提前与受理部门确认。
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许可证的设置、有效期与延续要求由主管部门规定,各地存在差异,办理与延续均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行公示为准,应在到期前按规定办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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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本页为通用性业务说明,不构成对办理结果的承诺。政策、材料清单与办理时限会随主管部门调整而变化,实际办理请以属地主管部门官网现行公示及受理窗口的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