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四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按规定格式备案,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受理。本文说明运价备案的范围、格式与操作要点,全国通用。
办理依据
《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0号《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受理机构为上海航运交易所。哪些运价需要备案
班轮运输运价(含基本运价与附加费)与无船承运运价,均须备案。未备案的运价不得对外公布、执行。
备案格式与内容
- 按上海航运交易所规定的运价备案格式填报。
- 列明航线、箱型、币种、基本运价及各项附加费。
- 特殊运价(如合同运价)需附说明。
生效与变更
运价备案后按规定公示执行;运价调整须重新备案,不得先执行后补备。
常见问题
运价备案收费吗?
运价备案本身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受理。
备案后多久生效?
以受理机构公示规则为准,企业应按备案后公布的价格执行,避免未备案先执行。
无船承运运价和班轮运价备案是同一个入口吗?
均由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系统受理,申报主体与口径按条例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