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时核名通过,很多老板就认为这个名字”归自己了”。等到做起来、有点名气,收到一封律师函:对方说你的字号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
争议点往往在这里——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是两套系统,互不检索。核名通过只说明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里没有重名,不说明这个名字不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
一、两套系统,各管一段
企业名称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3月1日施行)实行自主申报。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段构成,登记机关审查的是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是否重名,不负责商标检索。
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依《商标法》审查近似与在先权利。审查范围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划分类别,与企业的行政区划、行业分类没有对应关系。
于是出现两种典型冲突:
- 你的字号是别人的注册商标 → 你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 你的商标是别人的在先字号 → 你可能被诉不正当竞争,或对方对你的商标提无效宣告。
二、法律怎么划线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把两条连起来看,判断的核心不是”谁先注册”,而是是否”有一定影响”、是否”足以误导公众”。这两个要件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 对方商标知名度高、你跨类使用在关联商品上,即使不同类别也可能被认定混淆;
- 你在对方商标申请前已在同地域同行业使用该字号并有一定影响,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但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且对方可要求你附加区别标识。
三、四种典型场景与应对
场景一:先有商标,后注册公司。 这是最高风险的一种。用别人的知名商标做字号,即使加了后缀(”xx科技””xx餐饮”),只要经营同类业务、足以让消费者误认,被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概率很高。处理方式基本只有一条:改名。拖得越久,赔偿越高,改名的沉没成本也越大。
场景二:先有字号,后有人抢注商标。 你的公司名用了八年,别人注册了同名商标。应对路径有三条,选哪条取决于证据:
- 对已注册商标提无效宣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需证明字号在对方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
- 依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 协商转让或共存。
场景三: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同名共存。 比如你做机械(第7类),对方做餐饮(第43类),一般不构成混淆。但只要业务延伸——你做设备也开体验餐厅、做培训——界线立刻模糊。
场景四:加盟、贴牌、代理中的隐性风险。 品牌方授权你使用其商标,但你的公司字号与之无关,销售物料上却突出使用对方商标,授权终止后物料继续用,就是侵权。这类纠纷在餐饮加盟里最集中。
四、事前怎么查,成本最低
三步,都能自己做完:
- 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的商标查询系统,按文字、拼音、图形分别检索,重点看第 35 类(广告销售、连锁经营)和你实际经营的类别。别只查一个类别。
- 查企业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同行业、同省份的近似字号,看是否有知名企业。
- 查平台。电商平台、点评类平台搜同名店铺,看是否有已成规模的品牌在使用。
查完要做一个判断:如果对方已经在同行业做起来了,这个名字的风险就大于它带来的价值。起名这件事,最贵的不是换个名字,是做了三年再换。
五、几个实际问题
核名通过后被起诉,能拿”工商批的”当抗辩吗?
不能。登记行为不构成对民事侵权的豁免。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行政机关的登记审查不涉及在先权利审查,登记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商标和字号同名,一定是侵权吗?
不一定。要看是否同类别、是否知名、是否足以混淆。两个小地方的、不同行业的小店各自同名,通常不构成。判断要落到具体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对方要求我改名,必须马上改吗?
先看对方权利基础是否稳定:商标是否有效、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可提撤三)、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可提无效)。权利基础不稳,谈判空间在自己这边。但在争议未决期间继续扩大使用,会让赔偿基数变大,这是需要控制的。
公司改名之后,商标和资质怎么办?
公司名称变更后,名下商标要办变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许可证件、银行账户、发票抬头、社保登记都要跟着走。这是一条连锁动作,漏一环就出现”证照与主体不一致”。具体见公司名称变更的办理指引。
被平台投诉下架了,先做什么?
先判断对方是商标投诉还是著作权/专利投诉,再看自己的使用是否有依据(在先使用、授权链、不构成近似)。平台申诉窗口通常只有几天,材料要提前准备:注册证、进货凭证、授权书、销售记录。没有材料硬申诉,反而会被判定恶意。
延伸阅读
合规提示
本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梳理。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赔偿数额、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条件由司法机关个案判断,具体以现行法律法规与裁判实践为准。本文为一般性实务归纳,不构成对具体争议结果的判断。
名称、商标与证照主体的一致性是企业长期合规的基础事项,企业如需在设立或更名前做名称与商标的交叉核对,可联系中顺合德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咨询对应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