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出去了又退回来,或者进口的货因质量问题退回去——两种”逆向物流”在通关和税务上都有一套专门规则,处理顺序错了,该退的税退不回、已退的税还要补。这篇把两条路径讲清楚。
一、出口退运:先看退税状态
出口退运的核心分界是:已经申报退税了,还是还没申报。
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发生退运,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尚未申报退税的,该批货物不再办理退税,退运进口时按海关对退运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
通关环节,退运货物有对应的监管方式(退运货物),需要原出口报关单、退运协议(或质量证明)、以及说明退运原因的书面材料。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凭相关证明办理;非品质原因的,进口环节可能涉及关税与进口增值税,需提前测算。
二、退运返修:另一种监管路径
如果货物出境后需要维修再复出口,走的不是退运,而是”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以修理物品申报出境,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维修完毕后按修理物品复出口。
税务上,返修货物在境外发生的维修费,凭取得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涉及出口退税的,需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批货物的申报状态,避免出现”退税已办、货又回来”的冲突。
两条路径(退运 vs 返修)的报关单证与期限要求不同,出货前就应确定走哪条,不要货到境外再改。
三、进口退货:已缴税款的退还
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
条件是”原状”:货物的品质、规格、包装未发生改变,且退货发生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以海关现行规定为准)。申请时需提交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退货协议、复运出境的报关单,以及品质或规格不符的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双方确认的质量说明)。
非品质原因(如商业滞销)的退货复出境,已缴税款一般不予退还。
四、税务与账务的衔接
出口退运补税后,账务需冲回原出口销售与退税记录;进口退货退税后,冲减原进口成本与税金。
两件事容易漏:
一是汇率。退运与退货涉及外币的,按原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还是交易日的汇率处理,需在全批次账务中保持口径一致;
二是往来清理。退运往往伴随货款、运费的重新结算,原挂账的应收应付需同步调整,否则退运完成后账上仍挂着过期的往来。
涉及跨境退货的,外汇收支申报也需相应调整,原收汇已申报的,退货退汇时按规定办理申报。
五、操作顺序建议
出口退运的顺序:确认退税状态 → 决定补税或不再退税 → 按监管方式报关 → 税务处理 → 账务调整;
进口退货的顺序:确认退货原因与期限 → 取得品质证明 → 原状复运出境报关 → 申请退税 → 账务调整。
两个流程的关键都是”先定性、再操作”:退运原因(品质/非品质)、货物状态(原状/已加工)决定后面的通关方式与税务处理,顺序颠倒会让单证与系统数据对不上。
实务提醒:退货协议要写清三件事
一是退运原因,直接关系到通关监管方式与已征税款能否退还;二是责任归属,运费、关税、资金占用成本由谁承担;三是时间安排,复运出境或返修复出口的期限。
这三件事写清楚,后面的报关、退税、账务调整都有依据;含糊带过,最后往往变成买卖双方各说各话。
常见问题
出口退运后已退的税款一定要补吗?
是。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再办理退运进口的通关手续。尚未申报退税的,该批货物不再申报退税,直接按退运货物监管方式办理通关即可。
进口退货复运出境,已缴的增值税和关税都能退吗?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在规定期限内可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非品质原因的退货,已征税款一般不予退还。具体条件与时限以海关现行规定为准。
退运货物进口时要交关税吗?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通常可免税进口;非品质原因退运的,需按规定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具体以海关对退运货物的监管规定为准,建议发货前先与报关行确认监管方式与随附单证。
本文所述流程、时限与材料依据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公开办事指南整理,具体办理要求与时限以企业登记地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最新公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