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江苏省无船承运人办理备案时,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过去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需要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还需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目前,有信息表明无船承运业务已经取消了审批,改为备案制。在此背景下,一些信息指出,现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质可能不需要再缴纳保证金,而是改为缴纳无船承运人责任险。但这一变化可能并未在所有地区或所有时间点上统一实施,且具体金额和方式也可能因地区而异。
因此,对于江苏省在2024年办理无船承运人备案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同时,也需要注意关注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变化,以确保自己的业务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办理依据与办理口径
本页内容涉及无船承运业务备案,主要依据以下规定梳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修改,2023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第九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受理与办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办理入口、材料清单与时限存在差异,具体以属地主管部门官网现行公示为准。



